快樂為什麼不幸福?/作者:丹尼爾.吉伯特
第二部 主觀
主觀:除了擁有體驗的人以外,大家都無法觀察到的現象。
第二章 由內觀之
不過,透過別人的眼睛去探索快樂是多痛苦的事啊!
莎士比亞,《皆大歡喜》
蘿莉和瑞芭.夏波或許是雙胞胎,但個性卻截然不同。瑞芭有點害羞、滴酒不沾、灌過得獎的鄉村音樂唱片。蘿莉則是既外向又俏皮、相當愛喝草莓代基里酒、在醫院上班、希望有天能結婚生子。他們跟別的姐妹一樣偶爾會爭執,但大部分的時候都相處融洽,並且會讚美對方、揶揄對方、接對方的話。
事實上,蘿莉和瑞芭只有兩件事不太尋常。第一件是她們共用血源、部分的頭骨、一些腦部組織,而且額頭從出生後就連在一起。蘿莉額頭的一側連著瑞芭額頭的一側,她們每一刻的生命都面對面地緊緊相連。
蘿莉和瑞芭第二件不太尋常的事情是,她們很快樂,而且不僅是認命或知足,更是喜悅、嬉鬧與樂觀。她們不平凡的生命當然面臨了許多挑戰,但就像她們經常說的,誰不是如此?在被問到有沒有可能接受分割手術時,瑞芭代表兩人說道:「我們的看法是不可能,絕對不可能。你為什麼會想這麼做?道理在哪裡?這個過程等於是在摧殘兩條生命。」
於是問題就來了:假如這是你的人生,而不是她們的人生,「你」會有什麼感覺?假如你回答「喜悅、嬉鬧與樂觀」,那表示你沒有說實話,我會再給你一次機會。你要盡量誠實,而不是正確。誠實的回答是「沮喪、絕望與消沈」。
事實上,大家一看就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一個腦筋正常的人會「真的」覺得快樂。所以傳統的醫學見解才會認為,連體雙胞胎在出生時就應該分割,即使會有一個或雙雙夭折的風險也一樣。有一位著名的醫學史作者寫道:「有很多單獨個體都不敢相信,尤其是外科醫生,連體雙胞胎的日子還是值得過下去,而且人不會願意冒一切的風險來嘗試分割。」換句話說,大家不僅知道連體雙胞胎的快樂感會遠低於正常人,更知道連體生命一文不值,所以危險的分割手術有道德上的必要性。
不過,這對雙胞胎本身對於我們深信這些事的情況並不以為然。當我們問蘿莉和瑞芭,她們對自己的處境有什麼感覺時,她們表示完全不想改變現狀。在翻遍醫學文獻後,那位醫學史作者發現,「連體雙胞胎表示希望保持原狀的情形十分普遍,而且可說是屢見不鮮」。這裡有一點錯得離譜,但那點是什麼?
它似乎只有兩種可能性。不管是蘿莉和瑞芭,還是世上的其他人,當他們談到快樂時,有人犯下了嚴重的錯誤。由於我們就是那些其他人,因此我們理所當然地應該會認同第一個結論,並以唐突的說詞來否定雙胞胎所主張的快樂,像是「哦,她們只是說說而已」、「她們可能自以為快樂,但事實上卻非如此」,或是更常見的「她們並不曉得快樂到底是怎麼回事」(並經常說得煞有其事)。相當公允。可是就跟他們所否定的主張一樣,這些說詞也是以主張來為科學家和哲學家幾千年來都無解的問題推斷答案,不管是科學主張還是哲學主張。當我們對快樂提出這樣的主張時,我們都在「想」什麼?
舞出建築
談快樂的書不下千萬種,其中大部分都是一開始就問說,快樂「到底」是什麼。讀者很快就會發現,這差不多相當於一出發就直接踩進第一個焦油坑,因為快樂「其實」就是個名詞,我們這些玩文字的人可以隨自己高興用它來指任何事。
問題在於,人似乎喜歡用這個名詞來指一大堆不同的事,而這也使多種優良的學術生涯所憑藉的專業術語被搞得一團混亂。假如你在這種混亂中待得夠久,你就會發現,有關快樂「到底」是什麼的歧見大部分都是這個詞該不該用來指「這個」或「那個」的語義歧見,而不是探討「這個」或「那個」本質的科學或哲學歧見。
快樂最常指涉的「這個」和「那個」是什麼?「快樂」這個詞起碼被用來指三種相關的東西,我們大致上可以把它們稱為「情緒快樂」、「道德快樂」和「判斷快樂」。
感覺快樂
情緒快樂是三個裡面最基本的一個。事實上,它基本到連我們試圖界定它時都會顯得詞窮。這就像是有些討厭的小孩會考我們說,「the」這個字是什麼意思,並在過程中使體罰有了十分正當的理由。
情緒快樂是形容一種「感覺」、「體驗」與「主觀狀態」,所以它在自然界中沒有客觀的指涉對象。假如我們散步到街角的酒吧,遇到一個外星人要我們界定這種感覺,我們就會指著世上容易引起這種感覺的物體,或是描述其他相近的感覺。事實上,當我們被要求去界定主觀的體驗時,這也是我們「唯一」可以做的事。
比方說,不妨想想我們會怎麼界定一個很簡單的主觀體驗,像是黃色。你可能會認為黃色是一種顏色,但它並不是,而是一種心理狀態。它是當光線以五百八十奈米的波長刺激眼睛時,人類靠有用的視覺器官所產生的「體驗」。
假如酒吧裡的外星人朋友要我們界定,當我們宣稱「看到黃色」時所體驗到的事,我們一開始大概會指著校車、檸檬、玩具鴨說:「看到那些東西了嗎?當你看它們的時候,你的視覺體驗共同擁有的東西就叫做『黃色』。」或者我們會試圖靠其他的體驗來界定所謂「黃色」的體驗。
「黃色?哦,它有點像是橘色的體驗,但又比紅色的體驗淺一點。」假如外星人表示說,它看不出來鴨子、檸檬和校車有什麼共通之處,而且它完全沒有過橘色或紅色的體驗,那此時就應該另起爐灶,把話題改成眾所皆知的冰上曲棍球運動,因為已經沒有別的辦法可以界定黃色。哲學家喜歡說主觀狀態「無法化約」,也就是說我們所指、所能比較以及對他們的神經基礎所能探討的東西都無法完全取代體驗本身。
音樂家法蘭克.札帕(Frank Zappa)說過一句名言:寫出音樂跟舞出建築沒兩樣,而說出黃色也是如此。假如我們的新酒伴缺乏看見顏色的機制,那無論我們指得和描述得多好,他永遠都無法共享、或者永遠都不會知道它共享了我們的黃色體驗。
情緒快樂就像這樣。它是我們的感覺共同擁有的感受,包括第一次看到新生孫女的笑容、聽到升遷的消息、幫忙不聽話的觀光客找美術館、大口享受比利時巧克力、聞到情人洗髮精的香味、聽到高中時超愛聽但好幾年沒有聽到的那首歌、用臉頰去觸碰小貓的毛、治好癌症,或是吸一口超讚的古柯鹼。
這些感覺當然都不一樣,可是都有共通之處。一筆不動產跟一支股票不一樣,跟一盎司黃金也不一樣,可是它們都是「財富」的形式,在「價值」的量表上占有不同的位置。同樣地,古柯鹼的體驗並不是貓毛的體驗,也不是升遷的體驗,但都屬於「感覺」的形式,在「快樂」的量表上占有不同的位置。
在這些例子中,體會世上的事物都會使神經活動出現大致相似的形態,所以我們對這些東西的「體驗」有共通之處是合理的說法。這些觀念上的相通也使人類把這麼一大堆事件一起歸入了相同的語言類別,而且只要每個人記得了多久就歸類多久。
事實上,當研究人員去分析語言中的所有字彙彼此有多相關時,他們必然會發現,字彙的正面性、也就是指涉快樂或不快樂體驗的程度是決定彼此關係最重要的因素。即使有托爾斯泰的鉅著,但大部分的人在說話時還是會覺得,跟「戰爭」比較有關係的是「嘔吐」,而不是「和平」。
所以說,快樂就是「你知道我是什麼意思」的感覺。假如你是活在這個世紀的人類,並和我有一些同樣的文化制約,那我的指涉和比較就有用,你也會知道我指的「到底」是哪種感覺。假如你是還對黃色一頭霧水的外星人,那快樂就會是個很大的難題。
但不用氣餒,假如你告訴我說,你們的星球上對於下列舉動有共同的感覺,包括以三為劃分單位、拿頭輕敲門把,以及除了星期二以外,隨便一個洞隨時都會按照節奏噴發氮氣,那我也會被打敗。
我會搞不清楚那是什麼感覺,而只能知道名稱,並希望禮貌地把它運用在談話中。由於情緒快樂是一種體驗,所以它只能靠它的前身以及它和其他體驗的關係來大致界定。
詩人亞歷山大.波普(Alexander Pope)的《人論》(Essay on Man)大約有四分之一都在談快樂這個主題,並以下列問題來當作結論:「所以是誰來界定它、說它差不多就是這樣或不是這樣,以及快樂就是快樂?」
情緒快樂可能會抗拒我們靠描述來馴服它的舉動,但當我們感覺到它時,我們並不會懷疑它的真實性和重要性。只要連續觀察人的行為三十秒以上,任何人顯然都會注意到,人有強烈、也許甚至是根本或堅定的動機去感覺快樂。假如有一群人類喜歡的是絕望而非欣喜、是挫折而非滿足、是痛苦而非愉快,那他們一定很善於隱藏,因為從來沒有人看過他們。
人都希望快樂,而人所希望的其他一切多半是用來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即使人暫時放棄了快樂,像是在能吃的時候節食,或是在能睡的時候工作到很晚,但這麼做通常也是為了提高它未來的收益。
字典上說,偏好的意思是「選擇或想要一樣東西,而不要另一樣,『因為它比較討好』」。這表示追求快樂被納入了慾望的基本定義中。就這點來說,偏好痛苦和折磨就不是那麼容易診斷出來的精神狀態,因為它是一種矛盾修飾。
心理學家在傳統上都把爭取快樂當成人類行為理論的中心,因為他們發現,假如不這麼做的話,理論的說服力就沒這麼強。佛洛伊德也寫道:
有無數的人問過人類生活的目的,但從來沒有人提出過令人滿意的答案,也許根本就沒有……因此,我們要改問一個比較淺顯的問題,那就是人在行為中展現了哪些生活的目的和企圖?他們對生活有什麼要求,又希望藉此做到哪些事?這個問題的答案幾乎無庸置疑。人會爭取快樂,也會希望變得快樂並保有快樂。這些努力有正反兩面的目的,一方面是免除痛苦和不快,一方面則是體驗強烈的愉悅感。
佛洛伊德是這個觀念的明確擁護者,但不是發明者,而同樣的觀察也以某種形式出現在柏拉圖、阿里斯多德、霍布斯、米爾、邊沁等人的心理學理論中。哲學家暨數學家巴斯卡特別說明了這點:
人人都會追求快樂,毫無例外。無論所用的手段有什麼不同,他們全都是為了這個目的。有些人會投入戰爭、有些人會避開它,但兩者的起因都是來自同樣的慾望,只是以不同的觀點來看待。人的心思從來不會違背這個目的。這是每個人一切行為的動機,甚至包括了自縊的人。
感覺快樂的原因
假如每個世紀的每位思想家都知道人會追求情緒快樂,那這個名詞的意義為什麼這麼令人困惑?其中一個問題在於,有很多人認為快樂的慾望有點像是排便的慾望:人人都有,但卻不是什麼特別值得驕傲的東西。
他們所想到的那種快樂既廉價又陽春,有意義的人類生活不可能以這種「遲鈍滿足」的空虛狀態為基礎。哲學家米爾(John Stuart Mill)寫道:「當不滿意的人類比當滿意的豬要好,當不滿意的蘇格拉底比當滿意的笨蛋要好。假如笨蛋或豬屬於不同的意見,那是因為他們只知道自己那面的問題。」
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在嘗試說明這個想法的普遍性時,提到了一種假設的虛擬現實機。它可以讓任何人擁有本身所選的任何一種體驗,並能方便地使他們忘記自己跟機器連在一起。
他認為沒有人願意下半輩子都連著,因為靠這種機器所體驗到的快樂根本不算是快樂。「當人的情緒是源自明顯不當與謬誤的評價時,不管他覺得怎麼樣,我們都不會把它稱為快樂。」總之,情緒快樂對豬適用,但這個目標卻不值得我們這種精明又能幹的生物去追求。
現在我們花點時間來想想抱持這個觀點的人所處的困難立場,並猜猜他們會怎麼解決。假如你覺得人生的目標不比「感覺」來得可觀與重要是很可悲的事,但又不能不注意到人終日都在追求快樂,那你會忍不住提出什麼樣的結論?沒錯!你會忍不住提出結論說,「快樂」這個詞並不是指一種好感,而是指一種非常「特殊」的好感。它只能靠非常特殊的手段得到,例如以恰當、道德、有意義、深刻、豐富、蘇格拉底與不像豬的方式過日子。而「這」就是人不會羞於追求的那種感覺。
事實上,希臘文把這種快樂稱為「eudaimonia」,直接翻譯就是「好精神」,但它可能還有「人很活躍」或「過好日子」之類的意思。對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里、西塞羅、甚至伊比鳩魯(這個名字通常是跟豬隻般的快樂有關)來說,只有一件事能帶來這種快樂,那就是在道德上盡到本分。
至於「道德」究竟是什麼意思,則有待每位哲學家自行解讀。古雅典的立法者梭倫(Solon)表示,人要到蓋棺論定才能稱得上快樂,因為快樂是人發揮潛能的結果。而在看到整件事是如何演變前,我們怎麼有辦法形成這樣的判斷?幾世紀以後,基督教神學家巧妙地扭轉了這個古典觀念:快樂不只是道德生活的「產物」,更是道德生活的「報酬」,但這個報酬不一定會在這輩子實現。
兩千年來,哲學家都覺得快樂和道德必須合而為一,因為這才是他們認為我們「應該」想要的那種快樂。也許他們說得對。但假如以合乎道德的方式過日子是快樂的原因,那它本身就不是快樂;而且以同樣的名稱來稱呼因果會混淆討論,這對我們也沒有好處。我只要用針刺你的手指,或是用電流刺激大腦的某個區域,就能引起痛苦。
這兩種痛苦的感覺都「一樣」,只是由不同的手段所引起,所以把前者稱為「真痛苦」、後者稱為「假痛苦」對我們並沒有好處。不管成因是什麼,痛苦就是痛苦。由於因果被混為一談,因此哲學家只好以歪理來硬拗一些十分不可思議的主張,例如在阿根廷海灘上曬太陽的納粹戰犯其實並不快樂,被食人族生吃的虔誠傳教士則很快樂。
西塞羅在西元前一世紀寫道:「無論被怎麼扭曲,快樂都不會動搖。」這句話的膽識或許令人佩服,但對被找來擔任主角的傳教士來說,他的想法可能並非如此。
「快樂」這個詞通常是用來指一種體驗,而不是造成它的行為。「花了一天殺死他的父母後,法蘭克很快樂」,這句話說得通嗎?的確說得通。我們希望永遠不會有這種人,但這句話合乎文法、結構良好又容易了解。
法蘭克是個病態的小子,但假如他說自己快樂,而且看起來快樂,那我們有正當的理由去懷疑他嗎?「蘇在昏迷中很快樂」,這句話說得通嗎?當然說不通。假如蘇沒有意識,那不管她在遭逢不幸前做了多少好事,她都不可能快樂。下面這句話怎麼樣?「電腦完全遵守十誡,並跟蛤蜊一樣快樂。」很抱歉,還是說不通。
蛤蜊不太可能會快樂,因為蛤蜊不太可能有感受的能力。蛤蜊或許還有一點機會,但我們可以很確定的是,電腦完全沒有機會。所以不管它覬覦未成的鄰居太太有幾位,電腦都不可能快樂。快樂跟感覺有關,道德跟行為有關。這些行為可以引起這些感覺,但兩者並沒有必然與直接的關係。
感覺快樂的標的
人一般在談到「快樂」時,指的是一種「你知道我是什麼意思」的感覺,但人不會只有這個意思。假如說哲學家是把「快樂」這兩個字的道德和情緒意義混為一談,那心理學家就是把情緒和判斷意義混為一談,而且同樣嚴重與頻繁。例如要是有人說「總的來看,我對於過去的生活方式感到快樂」,心理學家通常都願意承認他很快樂。
但問題在於,人有時候會用「快樂」這兩個字來表達他們對於事情對錯的看法,好比說「他們抓到了打破我擋風玻璃的小壞蛋,我很快樂」。即使完全沒有感受到一點點類似的愉悅,他們也會說這種話。我們怎麼知道人是在表達觀點,而不是在宣稱他的主觀體驗?當「快樂」這個詞後面接的是「that」或「about」時,說話的人通常是想告訴我們,我們應該要知道,「快樂」這兩個字指的不是他們的感覺,而是他們的立場。
例如當我們的另一半興奮地表示,她剛才奉命要去公司的大溪地分處待半年,所以我們要待在家裡照顧小孩時,我們可能會說:「我當然不快樂,可是你快樂我就快樂了。」像這樣的句子會讓高中英文老師抓狂,但只要我們能抗拒誘惑,不要把「快樂」這個名詞的所有例子都當成情緒快樂的例子,它其實相當合理。
事實上,當我們第一次講出這兩個字時,我們是要讓另一半知道,我們顯然完全沒有「你知道我是什麼意思」的感覺(情緒快樂)。當我們第二次講出這兩個字時,我們則是在表示,我們贊同另一半所提到的事(判斷快樂)。
當我們在言談中以「that」或「about」接在快樂後面時,我們只是在說某樣東西可能是愉悅感的來源、過去是愉悅感的來源,或者我們明白它應該是愉悅感的來源,但當時感覺起來顯然不是如此。
我們根本不是在宣稱自己體驗到了那種感覺或類似的感覺,所以對另一半這樣說會比較恰當:「我並不快樂,但我明白你快樂。我甚至可以想像,要是換成我去大溪地,你待在家裡照顧這些煩人的小鬼,我也會『體驗』到快樂,而不會去誇獎你。」當然,說這樣的話必須把人類情誼的一切可能性拋到腦後,所以我們會選擇常見的簡略用語說,即使覺得被徹底打敗,我們還是會對某事感到快樂。
我們說的不一定等於心裡想的,只要記住這點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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