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待這是國家機器最後一次被懷疑 】
當權者動用國家機器傾全力對付一個有志參政的公民,這在許多自威權轉型到民主卻尚未完備的國家,實不乏先例。在台灣,直到現在,許多國民都會感受,每當選舉、也就是激烈競逐政治權力的緊繃時刻,似乎不正義的惡勢力總會無所忌憚地高調現形,吞噬這個國家好不容易累積的民主基礎,面對這種周而復始的進一步、退兩步的民主停滯該怎麼辦?這是全國選民在投票時刻值得同步考慮的核心問題。
台灣要根本脫離這個困境的方法無他,就是政黨經常輪替,將政治大掃除常態化,就如不斷地注入新水把死水換掉。唯有釜底抽薪,才能有效解決台灣雖有寧靜革命卻未徹底完成轉型正義的問題。
因為,不論是從一九四五年或一九四九年起算,僅有短短八年不是國民黨一黨獨大執政的懸殊比例看來,台灣在觀念、人員、制度上,走不出黨國的關係網絡與利益羈絆,遲遲建立不了凝聚一個社會最重要的黏著劑—互相信賴,最大的原因在此。
在戒嚴與威權時代,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乃至媒體與軍警公教體系,全都是國民黨統治者的工具,在解嚴與逐步施行民主化後,形式上的正義在恢復,不合時代需要的法令也持續在修改,但是因為上面「老闆」的政黨顏色很少更換,聽命的指令太單一,下面的執行者繼續浸泡在同樣的醬缸之中,就很難自覺藍色威權的一元與彩色民主的多元有所不同,行事作為與價值觀必須要調整與改變。
就拿投票前夕引起社會廣大關注的檢察官角色疑慮來比方,明明檢察官做為司法行政官,要同時接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法官法的嚴格規範,為什麼依舊會做出讓國人譁然、具有明顯瑕疵的行動?
最近在「檢察官論壇」上,有論者認為:國民黨威權統治及民主轉型前期,檢察官擁有羈押決定權,政治力又可透過法務部長控制檢察官人事,檢察官成為「統治者工具」,乃是理所當然之舉,選舉期間才可縱容自己人的賄選,並將檢察官當作打擊政敵的工具。
然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通過,明定:檢察總長經國會同意、設置特偵組、檢察指令權不受政治部門影響、成員全部具檢察官身分的檢審會負責檢察官人事審議等措施法制化,以及一系列政治案件的偵辦來看,當前台灣檢察體系的主要問題比較像是「權力的自走砲」。
前述檢察官圈內的看法,事實上對照近來的一些實際個案看來,恐怕並沒有這麼單純。法制化是一回事,相關人員從上到下遵不遵守又是另一回事,而且才是關鍵所在。例如,二○○九年制定的行政中立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中立執行,對於任何團體與個人,不得予以差別的待遇。
若有違反,依據行政中立法第六條規定,須受到懲戒、彈劾。受害者也可以依據二○一二年生效的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向官方或委由民間公正團體針對不適任的檢察官提出檢舉。
換言之,選舉期間,若甲乙雙方皆被檢舉,檢察官有責任對雙方同步公平處置,避免只查一方、另一方擱著不動的偏差,否則即是失職。其衡量的標準,不牽涉主觀判斷,各方皆可簡單辨識。
既然法有明文,這次選舉卻有檢察官仍不免受到單方不平與大眾質疑,不論是造成可能有害群之馬把檢察官當政黨工具在使喚的誤會,還是懷疑檢察官個人可能有強烈的政黨偏好凌駕是非黑白之上,這些都是檢察體系不容存有模糊空間、務必要主動對社會釋疑的職責所在,凡追求民主精進的國家,這些也都是值得公開討論的課題,不該視為「小民」不得觸碰的禁忌,才有可能成立一個健康的和諧社會。【 文摘自/自由時報/社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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