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停藥後復發 符標準健保可給付            

 

文/許金川

Q:我的媽媽是B肝帶原者,因母子垂直傳染的緣故,所以我從小就知道有B肝帶原。大約3年前,我開始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最近醫師說健保給付的期限快到了,我的情況也大概可以停藥了,但我很擔心停藥後,肝指數又會再高起來。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如果要自費繼續用藥,真的沒辦法負荷,請問停藥之後,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再享健保給付繼續用藥呢?

A:目前健保給付的B型肝炎治療藥物包括:口服抗病毒藥物干安能、干適能、貝樂克、喜必福與惠立妥,以及注射藥物干擾素。

若是沒有肝硬化的B型肝炎患者可享有的健保給付口服抗病毒藥物期限是3年,因此,3年的期限已到,患者的GPT(肝功能指數)、B肝病毒量及e抗原、e抗體評估起來也達停藥標準,就會先停止用藥,但如果病患的情況還不適合停藥,就只能再繼續自費用藥治療了。

至於抗病毒藥物停藥後,如果B肝病毒數及GPT都能維持正常,這是最好的,但停藥後,B型肝炎又復發,且有發生肝臟功能失償,黃疸指數大於、等於2,或凝血時間延長大於3秒,此時要儘速使用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健保可給付3年用藥(干適能除外),或者復發當時,e抗原陽性者的GPT已經升高達兩倍以上且B肝病毒量大於兩萬,或e抗原陰性在半年內有兩次GPT高於兩倍、B肝病毒量高於2000,健保也可再次給付一次療程。

簡單說,在停藥後復發且合併肝臟功能失償,或者GPT、B肝病毒量及e抗原、e抗體的情況有達到慢性B型肝炎的健保給付標準,健保皆可再次給付一次療程!

(作者為台灣大學醫學院名譽教授、台灣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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