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廚加持預購餐食 代言、監製須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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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去年底公布年菜預購型錄抽查報告,結果全部未完整標示資訊。(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近年越來越多民眾僅憑網路照片或是電視影片訂購餐食,到貨時卻發現根本是工廠的加工食品,「澎湃大菜」變成「陽春版小菜」。為避免類似糾紛,食藥署擬訂定型化契約,包括電視、超商、網路等非實體通路販售餐食,若非掛名的名廚親自參與監製,在外包裝刊登照片或掛名,都必須標明僅為產品代言人。

 

標示不實 可重罰30萬元

 

食藥署昨日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除要求餐食包裝上應標示內容物、食品添加物等細節內容,民眾收貨是否冷凍或常溫保存也要註明;草案預計上半年正式公告,業者違規若未改善,可依消保法罰三萬至三十萬元。

 

食藥署科長鄭維智表示,越來越多民眾習慣從虛擬通路購買餐食,有時候僅衝著名廚的照片就下單。特別要求業者主動揭露委託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讓消費者了解型錄上的名人、名廚在產品製程所擔任角色。

 

此外,過去曾有民眾收到餐食才發現有酸敗、發霉等問題,甚至過了母親節才收到母親節蛋糕等。定型化契約也明定,消費者郵購的食品或餐飲服務若有短少、腐敗、發霉或毀損,可以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若是單純主觀認為不好吃等因素而行使解約權,則依據一般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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