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想離婚 不給錢 】
 
那年他傾盡積蓄,買下那只婚戒。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參加小兒子畢業典禮接受頒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中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都摺得整整齊齊,分門別類,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的羅列在我面前。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的確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娘家的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要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後,我們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依修正前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他懂,所以,在他自認無法用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他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
 
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的展示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 不承認彼此是夫妻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他因為知道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妳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律師娘妳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承諾,卻是假的。
 
在7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那個人家說的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依《民法》第1058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999條之1第1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
 
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 【 文/林靜如《律師娘悄悄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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