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重罰捍衛食安(莊委桐)

 

                           

前年的塑毒風暴由新北地院於10月17日宣判,20多億的求償金額僅獲120多萬的賠償,理由是消費者並未提出明確損害事證。從剛通過不久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中過低的罰則,以及法案中欠缺對大型企業應為而未為的懲罰精神,可以想見,台灣的食品安全事件未來仍會層出不窮。


查獲率低罰則也低

食品種類眾多,要檢查的項目更是浩繁。以台灣目前編制的人力和物力,能夠從100件違規食品中找到1件,就已是難能可貴了(想想塑化劑和毒澱粉存在多久了)。以這麼低的「查獲率」,搭配如此低的罰則(最高1千500萬,若造成消費者死亡,最高2千萬),有用嗎?這種一本萬利的「毒品製造業」怎不會讓廠商躍躍欲試呢?也難怪會有學者悲觀表示:政府若無人力和預算大規模檢測,只能靠廠商自律。如果我們不想無助地依賴那幾近不可能的「廠商自律」,就必須從以下兩點著手。
一、摒棄齊頭式的罰款上限,依企業規模及賣出商品金額加計懲罰倍數來訂立罰款金額。這些理應對原料品質安全嚴格控管的大廠幾乎皆以不知情來推卸責任,結果幾乎每次都能全身而退。因此,我們應該就出問題的相關食品營業額,對這些大廠罰款,並分別就不知情、應知而不知、以及明知故犯等輕重程度,祭出至少5至10倍甚至更高的懲罰性罰款。目的在於讓這些有能力篩選自家產品安全的廠商,有足夠的誘因去設立自己的檢驗室,替自家產品及原料做好把關的任務。如果不這麼做,也就形成變相在懲罰願意為自家食品安全把關的廠商。

不能依賴廠商自律

二、當食品大廠願意為自己的原料做好把關任務之後,政府的食品檢驗單位,就可以把有限的人力,做更有效率的分配,把主要人力放在小廠或零售端的食品檢驗。另一方面,如果食品大廠的原料來源有把關,不肖原料廠商的銷售管道就更有限。一旦違法的利潤降低,被查獲率提高,罰款又相對加重,犯罪的經濟誘因自然就降低。
因為經濟誘因而引發的問題若不從斬斷經濟誘因的方向著手,而只想依賴「低廉」的罰款或是廠商的「自律」來達成食品安全,那其實跟希望獅子吃素一樣:可能嗎?

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
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合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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