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 特別用途

 

 

 

 

 

 

大埔再添一起悲劇!而觀此徵收案,不僅程序有嚴重瑕疵,縣政府亦完全無視於住居權的保障,致以鐵腕手段對付拒絕拆遷戶,實不得不讓人懷疑背後是否有龐大的利益糾葛。而在此案經公益團體向最高檢察署告發後,其竟以此非特偵組之管轄範圍,發回苗栗地檢署偵辦,此實讓人無法恭維。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長等官員,若涉及貪瀆案件,即由特偵組為專屬管轄。畢竟此等公務員位居政府要津且擁有政府資源,若欲對之為犯罪偵查,勢必得面臨重重的阻礙。因此之故,即將特偵組設在最高檢察署,藉由層級的提升,且由檢察總長直接指揮,以期能排拒外力干擾,並能集中力量對抗高層公務員的貪瀆犯罪。

 

依此而論,苗栗大埔事件所涉及的犯罪、可能的涉嫌者並不屬於中央高層的公務員,自非屬特偵組專屬偵辦的案件範圍,發回苗栗地檢署,似無任何疑問。惟須注意的是,特偵組既然是由高檢署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所轉換,自當承繼對抗黑金的重責大任;也因此,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才規定,若有對經濟或社會秩序產生重大影響之犯罪,檢察總長仍可指定由特偵組為管轄。故就大埔徵收事件來說,不僅缺乏對拆遷戶的程序保障,手段更屬粗暴,致引來撻伐之聲,並有人因此自殺,甚至有官員還出現死因不明的情況。

 

凡此種種,讓人不得不懷疑,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的精神,指定由特偵組為調查,於法實屬有據,捨此而不為,就易讓人質疑其迴避的動機。尤其若對比王金平案,特偵組可藉由他案監聽的方式,僅為取得一個不足以成罪、亦難以證明有關說事實的證據,目的只為政治鬥爭來看,特偵組對大埔案的消極態度,實彰顯出其對於案件偵查的高度選擇性,致已難保持其客觀與中立性。既然如此,就該儘早讓特偵組走入歷史。

 

(作者吳景欽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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