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黃是共謀共同正犯            
 

檢察總長黃世銘以洩密罪被起訴,馬英九鍘王大戲看來是已經輸到脫褲子。但黃世銘也可能只是余文的翻版,讓馬英九逃過法律上的責任。敬告踏出正義第一步的北檢,別以起訴書中一句「陷國家元首於不義」,來為馬英九脫罪鋪梗。

馬英九無疑是黃世銘洩密案中的共同正犯,他與黃世銘有犯意的聯絡,也有行為的分擔,已足以用刑法第廿八條相繩之。

當初黃世銘以監聽內容訊問林秀濤後,旋進總統官邸洩密,而且連進兩、三次。不但馬、黃已承認多次電詢,而且熱線次數還多到雙方都無法確切記得。馬並與行政院長江宜樺、時任副秘書長的羅智強等謀劃行動方案,不只是共同正犯,已是共謀共同正犯。

沒有馬英九的授意和首肯,黃世銘以什麼名義進官邸?馬英九向來以法律人總統自居,難道不知案件尚在偵查中,就有偵查中的守密義務?這不是犯意的聯絡,什麼才是犯意的聯絡。

接著,馬英九憑著黃世銘的洩密資訊,同意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吹響鍘王的號角,接著祭出黨紀大刀快斬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職務,企圖摘掉王的立法院長之位。馬完全以「國民黨黨主席」的身分作為,絕非起訴書中的「並未為具體指示或有何認定」。這不是行為分擔,什麼才是行為分擔。

從政治的角度解讀,起訴書中的繩黃放馬,明顯在為馬英九「斷尾求生」謀,但是沒想到這隻被斷掉的尾巴,還活蹦亂跳,不願就範。

一個被起訴的檢察總長仍在位,如何領導全國檢察官正常的執行司法公權力?(鄧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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