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後的《勞基法》 】
修訂後的《勞基法》由總統公布 107/3月/1日/實施
1、明定鬆綁「7休1」,改為落實周休2日,14天最多可休4天;
2、加班工時上限,單月最高54小時,可於3個月138小時,但皆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3、輪班間隔時數則例外縮短為8小時,但醫療保健人員不會有間隔8小時的彈性。
但新增把關機制,除經由勞資會議同意,還須經勞動部公告的指定行業才得縮短;
4、休息日加班費則採核實計算;休假日加班費2.66倍計費。
5、特休假可遞延1年。補休應在當年度結清,勞工若未休畢,雇主應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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