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情氾濫成災 愛到人財兩失 】
 
前陣子,已婚日本身障作家乙武洋匡傳出多次婚外情的消息,老實說,真的嚇壞我了,而且還是他自己對雜誌爆料,是怎樣,很引以為傲嗎?
 
這大概是除了「阿基師不小心滑進Motel」這條新聞以來,最讓我震驚的消息。
 
◆◆◆ 五體不滿足 加碼搞外遇
 
小時候我買過他那本成名之作《五體不滿足》,覺得好勵志,反覆看了好多遍;
 
高中時他受邀來我學校演講,我還熬夜做了卡片羞澀地遞給他,那時覺得他好陽光,是很正面又勵志的一名青年。
 
殊不知十幾年過去,現在竟這麼大方承認自己有過五段外遇,該怎麼說呢?這是「五短必有一長」的真實版嗎?
 
從乙武洋匡「下體大滿足」的案例,我發現人類是一種很有愛心的動物,身體有殘缺或是身世可憐的人,可能更容易引起母愛般氾濫的愛(當然乙武洋匡可能是真的有特長啦……夠了!),像霍金也是全身只剩下眼睛能動了,還是可以跟看護外遇,《藍色蜘蛛網》常常演的潘明秀殺夫案,女主角也是楚楚可憐的身障者,吸引超多男人愛戀甚至為她殺人。
 
◆◆◆ 可憐身世誘發母愛 騙錢騙色始亂終棄
 
我身邊有個朋友就是這種內建大量母愛的女子,男人只要稍微透露一下自己童年有點可憐的身世,或是媽媽癌症、爸爸中風、哥哥智障,或是營造自己是愛孩子的單親好把拔之類的,都會引發她母愛般氾濫的愛。
 
不知道該說她善良還是說她好騙,每次都被這種男人騙了大把金錢,幫男人的中風爸爸墊住院費、幫在學的弟妹付學費、幫小孩付營養午餐錢,全都甘之如飴覺得自己是對方生命中的曙光安捏。
 
其實我不知道她這種狀況多久了,一開始大概是怕大家笑她,所以類似以上的狀況她都沒跟朋友講,直到前陣子,不只被騙錢還被騙上床,最後墮胎收場,從「一摸、二抱、三打炮」變成「一哭、二鬧、三上吊」,然後要我幫她介紹厲害的律師,她要告男生詐欺、性侵,更要把她送給對方的衣服、禮物全部要回來,不然還要告他侵占!
 
◆◆◆ 被男人哄上床 你情我願難告性侵
 
其實這其中只有詐欺有成立的可能,其他都不符合法律的要件啊!
 
首先,被男人哄上床,就說了是「哄」嘛,人家也沒強迫妳,不是性侵也不是詐欺。
 
雖然他說「愛」妳這件事可能是騙妳,但就「性交」這件事情來說,是雙方「合意」—大家都幾十歲人了,妳很清楚會發生甚麼事不是嗎?
 
而且我對於女生自認為「跟男生上床是吃虧」這件事很不解,畢竟現在是男女平等的年代了,兩人合作完成一件事的當下雙方都很開心(通常啦……大家懂的,我們心照不宣),怎麼會事後翻臉不認人說都是男生為了自己爽才騙她上床?
 
難道妳在過程中不開心嗎?而且某種程度上來說,男生付出的還比較多吧(物理角度)!
 
發生性關係是女生吃虧,這種觀念我覺得要改,再者,若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的,即使對方根本不愛妳或是後來變心,那都不是性侵啊!
 
◆◆◆ 欺騙感情僅算說謊 詐欺罪名難成立
 
刑法的詐欺罪全名叫做「詐欺取『財』」,意思就是犯罪的客體限於「財產」,不包括行為上的詐欺,也就是說,單純的說謊不是詐欺,他說我愛妳、我心屬於妳,然後讓妳心甘情願跟他上床,那不是詐欺呀!
 
◆◆◆ 到手的禮物有權占有 亂告侵占小心變誣告
 
說到送禮又反悔這件事,禮物送出去就送出去了,硬要拿回來不只沒品,連法律都不支持妳。
 
根據民法規定,贈與物交付到對方手上就不能反悔,除非「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這條文的理由裡,可沒有包括「不愛妳」或是「變心」蛤!對方有權占有妳送他的禮物,隨便亂告人家侵占,小心被反告「誣告」。
 
◆◆◆ 愛情失敗沒關係 優雅轉身保持風度
 
兩性關係中,若是被騙錢,可以用刑法的詐欺或是民法的侵權行為跟不當得利處理,但是關於性行為這部分,除了是被下藥、被強迫、被灌醉之類的理由之外,通常很難成立性侵。
 
至於禮物,送出去就送出去了唄,我們愛情失敗沒關係,還是要維持風度跟高度,嗆對方把禮物拿回來,既沒品又於法不合啊!【 文/巴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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