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地下總統vs.正義法官 誹謗除罪化刻不容緩
◎ 呂政儒
多次被指為「地下總統」的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近年為了「維護名譽」告了很多人,包括知名的評論家南方朔、馮光遠等,其中一人多案者尚有名嘴陳立宏等。不同案件的法官宣判無罪者,其主要依據,率皆提醒權勢者或政商名流,在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範疇,應有更大的容忍度。相當程度保障了言論自由,此更是台灣民主化之後,法官吸納國內外案例和智慧,做出符合時潮的判例,難怪有媒體社論以「正義法官」大力讚揚!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均是民主重要的兩大巨柱,如任由權勢和富賈以司法來騷擾批評者,讓被告一再出庭、應訊、辯護,不勝其擾,是變相懲罰被告。這也就是南方朔所說的,仗勢欺人、法律騷擾、恐嚇人民。
更值得關注的是,以金溥聰提告的諸多所謂「加重誹謗罪」問題!台灣出版法雖已廢除,但還有刑法誹謗罪,進步的民主國家泰半皆予廢除,或改由民法救濟,何況立法院在二○○九年五月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卻未見認真實施,任由權勢者誣控濫告現象氾濫,非僅浪費司法資源,亦嚴重戕害言論自由。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提及誹謗立法的原則指陳:「締約國應該考慮誹謗立法除罪化;無論如何,刑罰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案件,自由刑絕對不是適當的處罰。國家亦不得以誹謗罪起訴刑事被告之後卻不迅速進行審判—此種作為會產生寒蟬效應,不當地限制被告乃至於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而台灣的加重誹謗罪(處以一年到兩年有期徒刑),顯已牴觸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意旨,所謂「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古有明訓。像美國著名的大法官威廉布瑞南,在蘇利文案的判決就指出:「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不悅的批評。」
台灣今天猶以刑法監禁誹謗者,並不能使受害者得到救濟,反使國家形象、自由價值受損;即使用罰金處罰,意義也有限。換言之,濫訴結果只會「勞民傷財」,徒然助長「寒蟬效應」,與民主政治的真諦背道而馳。期盼立委諸公應正視誹謗除罪化的問題,才是確保言論自由之道!
(作者為退休新聞工作者,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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