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違憲擴權 目無法紀
國安會在星期天發出了一則新聞稿。國安會這個機關的地位本身極為特殊,政府機關選擇在放假日發布新聞稿,肯定是即時不得拖延的重大事項,在這雙重性質下,國人看待國安會宣布該會秘書長未來將「持續定期」到海巡署、軍情局、憲兵指揮部等單位「視察」,應當視為是違憲枉法擴權之事證,金溥聰必須立即認錯改正,絕不貳過。
新聞稿具有公文書性質,屬於「公務處理所製作的文書」一部分,其一字一言都是正式紀錄,代表機關的決定,因此具有基本訓練與起碼經驗的公務員都知道發出新聞稿非同小可,其與一般內部公文同樣必須嚴謹慎重。因此,國安會週日公告的這紙新聞稿,已經形同「呈堂證供」,箇中暴露國安會主事者與成員的無知與妄為,實在令人驚駭不已。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的規定,國安會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相關之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首先必須釐清的是,國家安全會議的主席是馬總統,不是國安會金秘書長。同時,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國安局對情報機關或視同情報機關,負有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這個運作機制是藉由「國家情治協調會報」來完成,彼此間並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國安會金秘書長亦非情治會報的成員。
有關國安會秘書長的職權,國安會組織法第六條講得更清楚: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由總統特任,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簡單來說,金溥聰的所作所為,必須是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至於金溥聰能指揮、監督的所屬職員包括哪些?國安會組織法第七、九、十一諸條也做了詳細說明,對照國安會目前的現況,就是三位副秘書長,七位諮詢委員,秘書處與其下的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全體。超過了這個範圍,就不是金溥聰的指揮對象。
就前述法有明文規範下,國安會新聞稿竟以「國安局隸屬國安會」,自認:金溥聰「在國安局統籌下,視察國安團隊相關機關,乃職責所在。聽取報告,完全合憲依法」,簡直已至文盲地步。國安會並自承:金溥聰上任後,已經「視察」了調查局、警政署、移民署,可謂人證物證俱全;國安會更預告:金溥聰未來也會「持續定期」到海巡署、軍情局、憲兵指揮部等單位視察。就馬政府首創的「預防性羈押」執法要件,更已達到罪證確鑿的標準,馬英九與執政團隊全體豈可坐視?
細數國安會自一九九三年法制化以來,歷任秘書長由施啟揚、丁懋時、殷宗文、莊銘耀、丁渝洲、邱義仁、康寧祥、陳唐山、蘇起、胡為真,屆袁健生,胡為真曾一度跑去情治會報「列席」,遭到抨擊,立刻收手,猶知羞恥。哪個像金溥聰這般沒常識還囂張?即使是蔣介石時代的黃少谷、沈昌煥,蔣經國時代的汪道淵、蔣緯國,他們在戒嚴時代也沒有得到首肯可以代行總統職權,更何況犯殺頭之罪公然越權?以上均足以對照今日踐踏民主憲政的惡性重大。
不僅如此,國安會還鬧了個笑話,讓人噴飯。新聞稿稱:「兩岸擴大開放交流至今,已有一千一百餘萬人次大陸人士來台,未來金秘書長也會至全國了解反情報滲透、反情報部署等業務」。其顛倒法制不再重複,僅就實務而言,相信若全國反情報單位將總統府與國安會列為遭滲透及部署的「重中之重」,絕對切中要害,會更有效率,更易獲民意支持,國家發展委員會不妨做個民調試試。
依法依理依情,國安會是諮詢單位,幕僚長僅提供建言,金溥聰若執意再犯,監察院應當就此提出糾彈,立法院也必須彈劾馬英九。若國民黨肆意包庇,即等同宣告復行一黨專制,則人民行動必定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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