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仁壽:先制定監督條例 再審服貿 質疑馬曲解兩岸關係條例 只送院會存查即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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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林慶川/專訪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經立法院實質審查程序,國民黨團即逕自宣布送院會存查,引爆學運,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昨表示,馬政府指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只要送院會存查即可,不用逐條審議,事實上這是曲解法令,已違憲。

 

對於如何弭平爭議,讓學運平和落幕?楊仁壽認為,馬英九應順應民意,先將服貿協議撤回行政院,趕快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等監督條例出來,再將服貿送立院逐條審議,「這樣才是一個法治國家的作法」。

 

楊仁壽說,兩岸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服貿協議不屬於這兩項,馬政府顯然擴大解釋。

 

協議已涉及法律 應經立院議決

 

他認為,就算馬政府硬要擴大解釋,依兩岸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則報請政院核定,送立院備查。

 

因馬英九刻意曲解此條規定,認定此協議是行政命令,送備查即可,但協議已涉及法律規定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亦規定某些特定事項,應以法律訂定。

 

楊仁壽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涉及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也因此,無論是服貿,還是未來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都必須送立院逐條審查。

 

而對於馬英九指服貿協議未過,將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信用,楊仁壽說,這是「百分之百的曲解」,此絕非目前國際條約或公約簽署的定義。

 

他說,不管是一九七八年「漢堡規則」(編按: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一九八○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二○○八年的「鹿特丹規則」,國際間所謂簽署公約都是初步而已,假設有二十國簽署了,各國都有共識,那也只是各國認同要訂約,必須該國批准才會發生效力,以「漢堡規則」為例,簽署後經過十幾年才生效。

 

楊仁壽說,在台灣,根據憲法六十三條規定,就是要經過立法院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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