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性戀沒違法 卻可能被嫌棄 】
 

一次偶發的衝突事件,卻也真實地反映出,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的認知心態。

 

 

去年八月的某個夜晚,兩名都在社區公園參加舞蹈活動的婦人,竟突然發生爭吵並互相扭打,而當員警據報趕來處理時,事主之一的王姓婦人竟向警方舉報,與她爭吵的吳姓婦人是一個「同性戀者」;事後,吳婦認為這項指控「嚴重毀損她的名譽」,因此憤而向法院提出王婦涉及傷害、恐嚇及誹謗罪的告訴。

歷經了一年的審理,台北士林地檢署在本月初,同時對吳、王兩位婦人提起了傷害罪的告訴,而且王婦還多了恐嚇及誹謗兩項罪名,因為檢察官認為:「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但也尚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甚至遭部分保守人士嫌棄,且個人性向屬當事人間極為私密的事情,除非當事人對外出櫃,無端以同性戀者稱呼,對當事人人格尊嚴及感情價值將有所減損。」

值得同志慶幸的是,身為同性戀者在我國並不違法,只是可能會被嫌棄而已;但更讓我擔心的是,如果指稱某人是同性戀,會被提起誹謗罪的告訴,那麼,那些假裝是異性戀而結婚的同志,是不是也算觸犯了類似偽造文書的詐騙罪呢?

更重要的是,針對「同性伴侶權益立法」,法務部將在十月及十一月,分別於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各舉辦一場公民審議會議,由於每場限定20個名額,所以同志一定要踴躍登記參加,不然的話,還沒有「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的同志族群,不但又會受到保守勢力的打壓,而且同志的「人格尊嚴及感情價值」,更可能遭到異性戀的無情踐踏。
【 文/蔣明白〈異同OPEN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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