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還不如歐盟豬(林鈺雄)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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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黑油事件,越來越駭人聽聞。《蘋果日報》報導:越南大幸福公司在過去3年半賣4800萬公斤油品到台灣,其中近4500萬公斤不知去向,恐怕早被消費者吞下肚;換算後,台灣每人單單這家公司的黑油就吃了兩公斤,這還未加計其他進口及本土廢油的食用數量。同時,立法院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但藍綠立委歧見仍深,且衛福部反對「舉證責任轉換」立場亦未鬆動,未來草案三讀充滿變數。


修正《食安法》真能改善台灣人「寢食難安」的宿命嗎?自從2008年馬政府執政以來,食安風暴至少六大波,而《食安法》也歷經六次修正且罰則越修越重,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懈怠始終如一,執法結果是台灣人從「被當豬餵」到「連豬都不如」。在裙帶資本主義的政商共犯結構之下,掌權者到底是全民食安的把關者,還是紅頂黑心商人的守門神?若是後者,就算食安修法腳步追上最先進的歐盟法,也難以改變「台灣人不如歐盟豬」的悲哀。

 

不知吞下多少廢油

舉例來說明。所謂頂新、正義進口「飼料油」混充食用油的說法,其實似是而非,也容易誤導到「人體吃了多少飼料油有害健康」的偽問題。簡單地說,食品、飼料有三大類安全等級,一是可供人類食用(食品),二是可供動物食用(飼料),三是連動物都不能食用(非食品、也非飼料)。第二、三類定義上皆不是人類的「食品」,不可混充於第一類食品而製造或販售,否則即屬不法。對照歐盟國家關於第二類動物飼料的管制標準及琳琅滿目的檢驗項目(尤其是最後供人食用的牛、豬等動物),合理的懷疑是,未經檢驗的越南進口黑油,根本是連飼料等級都達不到的廢油,至少不能用來餵歐盟豬,但台灣人卻不知已吃了N噸。
至於朝野相持不下的舉證責任轉換問題,要從食安的立法原則說起。由於食品是人類不可或缺且最直接影響生命、身體及健康的物質,為了避免消費者蒙受不可回復的人身與健康損害,歐盟及德國法對食品類管制及處罰的基點是:最大保護健康原則。

食安訴訟雷大雨小

「非食品」(不管是以上第二或三類)不得攙加或混充於「食品」而製造或販售,且禁止者並不以經科學證明有害於人體之毒物或物質為限。據此衍生了有疑唯利公益原則(不知安不安全時,先推定為不安全)及預防性原則(如預先警示、下架)。換言之,食品管制及究責原則並不同於其他一般商品,而我國先前幾次的食安修法,也已酌採這些歐盟法原則。
不同原則運用到司法實務,結果就有天壤之別。在塑化劑飲料風波時,消費者團體訴訟求償24億元,但法院採信衛福部手冊中關於人體代謝塑化劑能力的說法,認為消費者未能證明其健康損害,最後37家業者僅被判賠120萬元,廠商全身而退。去年底的銅葉綠素事件(改變假油顏色以冒充橄欖油販售),衛生當局以事後補充檢驗方式替不法業者背書,其結果,本來在食用油中根本「不得檢出」的銅葉綠素和正己烷,經確定檢出後,竟又淪為「吃多少才有害人體健康」的偽科學問題。食安訴訟的雷大雨小,良有以也。
總言之,我們必須認清食品本質及其不得攙加「非食品」的食安防線,追究頂新黑油重點是不法業者騙我們吃了「非食物」,而不是去證明人類吃多少地溝或飼料油才「有害健康」。否則台灣人把化學元素表吃過一輪,恐怕指日可待!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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